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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信息报送。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要主动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中央企业在地方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积极为企业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条件、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协作联动,并按职责分工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拒不接受日常安全检查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支持下依法查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督促。 (三)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并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并依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商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处理,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中央在渝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作为安全管理绩效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和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