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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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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信息报送。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要主动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中央企业在地方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积极为企业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条件、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协作联动,并按职责分工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拒不接受日常安全检查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支持下依法查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督促。

  

  (三)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并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并依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商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处理,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中央在渝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作为安全管理绩效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和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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