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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1]218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0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考核单位(61个)

  

  (一)武鸣县人民政府、横县人民政府、宾阳县人民政府、上林县人民政府、马山县人民政府、隆安县人民政府,兴宁区人民政府、江南区人民政府、青秀区人民政府、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邕宁区人民政府、良庆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发改委、物价局、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体育局、安监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投资促进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外事侨务办、人防办、扶贫办、农机管理局、地震局。

  

  (三)市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

  

  二、组织机构

  

  我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具体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牵头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考核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对我市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特邀监察员参加。

  

  三、考核及评查内容

  

  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南宁市适用)》(附件2,以下简称《依法行政考评表》)和《2011年度南宁市依法行政情况统计表》(附件3,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统计表》)执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附件5) 及《南宁市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附件6)执行。

  

  四、考核及评查方式和时间

  

  (一)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考核小组现场检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以及检查被考核单位网站等方式进行。

  

  (二)自查自评阶段(2011年11月7日至11月15日)。

  

  1.各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于2011年11月 1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依法行政考评表》、《依法行政统计表》、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报告、《南宁市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得分统计表(样本)》(附件7)各一式六份,并将电子文本发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nn5531720@126.com。对于《依法行政考评表》中的考核内容,确有扣分情况的,要如实填写。有激励指标规定的加分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被考核单位要将本年度开展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的照片及文字说明的电子文本于2011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3.各被考核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考评表》及《依法行政统计表》的要求,结合自查自评情况分类准备相关材料和台帐。

  

  (三)现场检查阶段(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

  

  1.听取被考核单位关于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汇报;查看有关依法行政的文件、会议记录、台帐、照片、网页和报表等材料。

  

  2.抽查各被考核单位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10月1日止)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市直部门有下属执法机构的,一并抽查其下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抽查本单位及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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