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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联盟团体。 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应符合本条上述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符合第四章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四)参加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同一项目在试点期间内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已获得中央、市级政府其他扶持资金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试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库管理、资金拨付和试点扶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对试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奖惩和黑名单制度。相关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要求推进工作,特别是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试点扶持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停止资金拨付并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同时将违法单位列入项目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等情形除外),市财政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试点扶持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