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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直字[2011]2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的管理及使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资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和经济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数据的储存、审核、汇总及统计分析;

  

  (五)负责各省信息的授权查阅与相关部门信息交换的沟通、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副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培训、指导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相关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运用;

  

  (三)负责辖区内网络建设和技术保障,确保辖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网络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的畅通;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信息数据的录入、复核、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和组织开展信息查询、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授权查阅与辖区内相关部门信息交换的沟通、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技术保障和使用管理工作,要保证录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使用安全性,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信息系统联网畅通、数据完整,充分利用系统信息,发挥整体职能作用。

  

第三章 系统用户及权限管理


  第八条  用户分类

  

  信息系统的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和直销企业用户。

  

  系统管理员: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指定负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管理员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和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指经各级系统管理员授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直销企业用户:指经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授权并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报备企业信息的直销企业工作人员。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权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用户,同时负责直销企业用户的授权管理;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省级局用户;

  

  副省级、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地市级工商局用户;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县(区)级局用户。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的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由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应采用实名制,用户姓名、所在机关、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准确填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应由参加过信息系统培训的工作人员担任,熟悉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信息系统各项功能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并应每天登录信息系统,及时处理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用户的管理

  

  直销企业用户的管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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