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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州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地方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予以生活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农村低保工作要与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 第五条 农村低保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农村低保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方配合、社会支持的工作体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核查、审批、管理工作,将本地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口和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筹集、监督使用并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生产劳动、自主创业,在生产项目、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金全部纳入当地农村低保专户管理。对农村低保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凡持有凉山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当地农村低保救助。 (一)家庭主要劳动成员因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 (二)家庭成员均系年老、年幼,虽有赡、抚(扶)养人,但赡、抚(扶)养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家庭; (三)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重灾家庭; (四)家庭成员经过自力更生努力后其收入仍不足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家庭; (五)家庭收入虽然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庭成员因长期重病、慢性病或因赡养、抚(扶)养人口较多而造成经济负担过重、生活状况明显困难的家庭。 (六)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均应以户入保。属于第五项情形的,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其中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保障。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包括: (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配偶;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病、残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子女; (六)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七)在全日制中专以上院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八)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中持有非农村居民户口的成员,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计算是指对申请低保的家庭上年度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计算和评估。 (一)家庭生产和经营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饮食服务和小商品等经营性收入,扣除家庭生产经营费用,以当年市场实际价格计算家庭生产经营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租金、红利、保险分红、各类博彩、有价证券、交易等收入; (四)其他实际收入:包括亲友赠送、财产继承,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支付的赡养、扶养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