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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11-12
【实施时间】 2011-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1〕143号)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长城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建筑工程,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近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明长城和早期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基本摸清了长城保护情况。为深入贯彻《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等有关法规,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长城保护管理责任制。长城沿线市、县(市、区)要建立长城保护管理责任制,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并将保护长城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长城沿线各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明确保护管理区域和目标,分段签订责任书。在长城重要区段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配置必要的设备,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巡查报告制度。建立群众性长城保护员队伍,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长城保护工作中来。

  

  二、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长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须依法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长城安全和有碍长城景观的设施,禁止私采滥挖矿山资源。凡涉及长城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的事项,要进行科学论证与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文物、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批准。

  

  三、合理开发利用长城资源。长城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必须以保护为前提,严禁无序、过度、破坏性地开发利用。要依法理顺长城保护管理体制,坚持由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不得将长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在已经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地方,应将长城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长城的保护维修、科学研究和支付长城保护员的报酬,同时形成长城保护与旅游的良性循环。

  

  四、加大长城保护执法力度。长城沿线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打击破坏长城的犯罪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行标本兼治。文物、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厉查处破坏长城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拆除,并处以罚款;对长城造成损坏的,要在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缮,所需经费由责任单位或当地政府负担。在基本建设和开发利用过程中,对造成长城破坏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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