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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1)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1)》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1) 前言 2008年,国家颁布实施了新的环境噪声管理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原标准中的一些概念、限值、方法进行了修订。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郑州市建成区面积迅速增加,城市规模、城市功能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现状对环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1996年制定的《郑州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已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需要。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管理,强化污染防治,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199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在对原声功能区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了《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声环境区划》)。 本《声环境区划》适用范围为郑州市中心区域,作为本地区环境评价、建设项目审批、噪声纠纷评判的法律依据。 本《声环境区划》由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修订),郑州市环境保护科研所负责起草,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本《声环境区划》自2011年11月14日起执行;原《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1997)同时废止。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声环境区划》解释。 1 总则 1.1声功能区划的指导思想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科学划定本市声环境功能区,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提供依据,促进郑州市声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1.2声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提高声环境质量的原则; 2.规划与现状相结合的原则; 3.便于管理、促进治理的原则; 4.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5.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原则; 6.宏观控制,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1.3声功能区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6.《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7.郑州市城市用地现状; 8.郑州市部分区域的片区规划、乡镇规划。 1.4声功能区划的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为:京港澳高速公路、连霍高速公路、中州大道、大河路、江山路、连霍高速公路、西南绕城高速公路围绕的区域。区划总面积为710.6 k m2。 2 声环境功能区解释及相应适用标准 2.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解释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定义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本次郑州市未划定0类区。对建成区已有的交通特别繁忙的部分支路也划入4a类区域。 2.2声环境功能区适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