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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1年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1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更加积极优惠的政策,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大力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1.大力拓展毕业生就业岗位。围绕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规划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建立健全投资带动就业增长的机制,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提高就业承载能力。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和优化结构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引导高校毕业生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2.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企业招收郑州生源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3.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统筹实施选调生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特岗计划、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等专门项目,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4.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今后我市市直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县乡机关招录工作人员,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工作人员,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与经办人员10000∶1的比例,优先从参加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项目期满的人员中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留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廉租房服务。 三、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 1.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1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凡择业期内创业的毕业生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由财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始创业毕业生可申报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设立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制度,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奖励个人5000元,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