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组织(人事)处: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之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各级公务员深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团结拼搏、勤奋工作、开拓进取、争创佳绩,确保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从2011年11月中旬至2012年1月底集中进行。各单位具体实施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二、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围绕公务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了解公务员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中的实际表现。年度考核要与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中心任务相结合,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活动相结合。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有条件的可以成立机关考核委员会;

  (二)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机关考核委员会或本机关负责人根据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定等建议及公示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七)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并存入被考核公务员本人档案。

  四、优秀等次比例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不含机关领导成员)的15%以内。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优秀等次比例:

  1.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有效期内),可提高到20%;

  2.本年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表彰的,可提高到20%;

  3.本年度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18%。

  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须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予以降低优秀等次比例:

  1.年度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降低到14%;

  2.年度内根据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降低到13%。

  降低优秀等次比例的,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使用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奖励兑现:考核机关将考核结果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按确定的优秀等次比例,兑现奖励。奖金标准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执行,奖励经费按照《关于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列入预算的通知》(新人发〔2008〕28号)规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奖励证书、奖章由自治区公务员局统一监制,发放办法另行通知。

  公务员奖励应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见附件3),并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六、其他事项

  (一)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的机关,优秀等次的评定人数,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区总的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确定。

  (二)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的,第三年度不再嘉奖,不享受嘉奖奖金;再次记三等功的,评优年限重新计算。

  (三)挂职锻炼干部参加挂职单位年度考核的,不计入挂职单位评优基数,不占评优比例。民主测评优秀率低于50%的,一般不评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与原单位考核结果连续计算,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挂职单位记三等功,三等功奖金由挂职单位发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