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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2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打击病死猪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打击病死猪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打击病死猪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厦门市打击病死猪肉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的统一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和病死猪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47号)要求,为严厉打击病死猪肉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以生猪养殖场、屠宰厂(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餐饮单位和肉品加工、冷藏企业为重点,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和措施,强化现场检查、突击检查,多管齐下摸排梳理线索,全面取缔非法制售窝点,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追根溯源查清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违法犯罪网络,有效遏制违法犯罪活动,严防病死猪肉流入百姓餐桌。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深入侦办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违法犯罪案件。公安部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收购、屠宰、配送病死猪及其产品的不法商贩,摧毁集养殖、收购、屠宰、冷藏、加工、批发病死猪肉犯罪的产业链条和网络。农业、商务、工商、质监、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固定证据,立即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二)开展生猪养殖场专项监督检查。农业部门加大对生猪养殖环节出售病死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运输和经营无检疫证明或伪造检疫证明猪肉、养殖猪场业主违法销售病死猪的行为,同时负责做好公安机关查获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检验检测,监督做好无害化处理。

  

  (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商务部门依法打击非定点擅自非法屠宰生猪特别是宰杀病死猪的行为,取缔生猪私宰窝点,加强屠宰企业监管,规范屠宰行为,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查处销售病死猪肉行为。工商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生鲜超市和冷库的监管,严格肉品上市凭证挂牌公示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和冷藏企业储藏私宰肉、无合法检疫(验)证明猪肉的违法行为,防止私宰肉、病死肉和注水肉流入市场。

  

  (五)加强肉制品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督促肉制品加工企业建立完善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有害肉的违法行为。同时做好公安机关查获的病死猪肉制成品的扣押,不合格肉制品的认定检验检测。厦门检验检疫局负责查处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餐饮单位肉品的采购、使用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立健全肉品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和有害肉、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打击病死猪肉违法犯罪的组织领导,要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抓好各环节的监督检查措施。各区要建立区长负责制,对本区专项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专项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食安办的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措施。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收购、屠宰、冷藏、加工、批发病死猪肉违法犯罪的黑窝点一律取缔,对违法经营、使用病死猪肉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核实举报线索,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各区、部门间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反馈和查处侦办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跨区侦办的案件,涉及到的区和部门要全力协助,多管齐下,高效衔接,合力推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保护和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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