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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9-20
【实施时间】 2011-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河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综合处关于上报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畜牧主管局,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畜牧主管局:

  根据国家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项目前期工作,编制上报项目投资建议计划,争取国家对我省支持,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组织上报项目投资建议计划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重点

  (一)项目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封闭管理;没有患口蹄疫及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项目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须有工商执照。2008-2011年已安排过国家补助投资的或已上报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此次不得再申报。

  (二)项目申报重点。优先支持大中城市郊区和奶牛养殖大县(市),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举办的养殖小区(场)、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养殖小区(场)、国家级奶牛标准化创建示范场(小区)和完成畜禽养殖场备案的奶牛养殖场(小区)。为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建设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各地要搞好试点,对申报本地省级品牌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养殖小区(场)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数量不少于申报总数的50%,否则将核减其投资规模。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设备及饲草料基地。要根据养殖小区(场)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各市要着力培育一批标准高、水平高的养殖小区,为全面提升奶牛养殖水平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养殖小区(场)经改扩建后必须达到《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3号)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市、有关扩权县(市)要严格按照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和省分配的中央投资控制规模(详见附件二),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文件,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分年存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三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1、年存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2、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30万元。

  3、年存栏1000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70万元。

  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做硬性规定,由地方政府视财力情况酌情安排。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按照特事特办、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按照本通知要求,市级及扩权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联合布置项目申报工作。地方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项目,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确认项目无争议后组织编制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各市、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项目投资建议计划,投资建议计划文件应附附件二、三各表。于10月15日前联合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畜牧兽医局。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安排投资。项目确定后附件二应排好先后顺序,上报文件应与电子稿一致。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等具体工作待国家明确我省投资规模后另行通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五、项目安排原则及要求

  (一)安排原则

  1、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原则,凡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不得申报;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发生;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确定的规模档次申报,不得虚报,不得重复安排;

  4、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及扩权县(市)组织申报项目的范围,应包括所在地的农垦管理(开发)区(国有农牧场)。

  (二)具体要求

  1、严格实行项目公开制度。各市、各扩权县(市)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公平竞争、好中选优的原则将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对象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内容,以及经过筛选后拟申报的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公示,确保广大企业和养殖户的知情权,提高项目安排的透明度。筛选的项目经公示并确认无争议后方可上报,并在上报文件中将公布方式及确认程序、结果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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