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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9月20日 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数据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保障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避免重复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用于描述地理事物的空间几何特性和空间要素特性,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数字化信息。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发生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社会化应用,提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资源交换与共享工作,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共享平台);指导各市、州、县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 各市、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并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本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 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处理、整合、存储、交换、管理以及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省级地理信息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理信息服务机构)。负责收集、整合、存储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维护共享平台的运行,处理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本级地理信息服务机构,负责处理、整合、提交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九条 交换共享平台应具备的功能: (一)联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交换共享平台; (二)处理、整合、存储、交换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 (三)通过政务专网或者互联网提供多级别、多层次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在线服务; (四)展现由地理空间信息数据所表达的各类资源、设施、要素的空间分布状况和规律; (五)交换共享平台建设规划确定的其他功能。 第十条 省、市、州、县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纳入测绘专项经费,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地理信息服务机构制定的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范化、网络化、实用化、可扩展、安全性原则,建立健全包括硬件、软件、系统安全在内的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交换共享平台运行监管和考核机制,制定交换共享平台的系统外部检查细则和评价规定,引入第三方测评机构,定期对交换共享平台的运行状况进行审核和评价,检查有效使用状态,为交换共享平台的不断改进和扩展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服务机构应建立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网站,实现面向不同用户的共享数据快速检索、浏览、下载和应用。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发生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应当按照《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附后)的要求,向地理信息服务机构提交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依法按照保密规定限制使用的,应当注明。具体提交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