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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价服[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9-20
【实施时间】 2011-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价服[2011]43号)


  

  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民办幼儿园: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06]154号)以及《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制定厦门市接受财政专项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标准,同时贯彻《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幼儿园等级标准,制定对应符合财政补贴条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全日制每生每月一级园不超过500元(含500元),二级园不超过400元(含400元),三级园不超过300元(含300元),基本合格园不超过250元(含250元)。不足月(仅指寒暑假开学和放假月份)按实际天数收取。按月收费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对接受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接收的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幼儿以及托儿班幼儿,保育教育费可按本幼儿园等级最高限价上浮20%招生。

  

  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并上浮30%,计算公式为:(同等级保育教育费/月+同等级财政补贴金额/月)÷22天×130%,分别计算4个不同等级民办幼儿园寒暑假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节假日留园收费标准参考寒暑假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收取。

  

  日常超过在园时间的保育教育费按月(22天)66元的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协议收费;留园时间,按月累计5天以内不收费,14天以内按半个月计费,超过14天的按1个月计费。

  

  2、保育教育费以外的代办费共四项: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以各种借口收取其他代办费。

  

  规定的四项代办费有实际发生才可收取,并不得营利。已由市、区教育部门专门提供以上代办费项目的,幼儿园不得再收取该项代办费。

  

  收取代办费必须单独设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幼儿使用的被褥餐具已支付费用的,离园时幼儿园应征求幼儿家长意见,由幼儿家长自主决定是否带走。

  

  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按月收取、滚动使用、期末结算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期未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3、各接受财政专项补贴的民办幼儿园应持区教育部门核准的幼儿园等级标准文件、接受政府财政补贴协议书及确定的本园具体收费标准,到所属辖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确认具体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各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专项价格检查。

  

  4、各接受财政专项补贴的民办幼儿园,在价格管理方面应遵守《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文件可在福建省物价局网上下载。有校园网的幼儿园各项收费还应在省物价局网站的“价格服务进校园”网页上公布。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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