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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省统一监管平台应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复核,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和制度,做好信息存档备案,为信息发布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并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对信息内容出现明显遗漏或错误、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内容不符等情况的,应告知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及时调整或纠正。 第十三条 全省各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工作纳入专项检查范围。监督检查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网上抽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检查或处理情况须及时送达省统一监管平台发布。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不按要求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或发布信息不合格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