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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306号
【颁布时间】 2011-09-19
【实施时间】 2011-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连江马鼻至文山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连江马鼻至文山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306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连江马鼻至文山(可门港区段)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连政地〔201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36.4044公顷(其中耕地28.8811公顷)、未利用地0.63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连江县官坂镇白鹤村水田3.7008公顷、旱地0.28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4公顷、北营村水田0.5753公顷、旱地0.5476公顷、其他农用地2.903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50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282公顷,东沃村水田0.0098公顷、旱地1.384公顷、园地0.216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364公顷、其他土地0.0375公顷,官坂村水田3.1548公顷、旱地0.0407公顷、园地0.0475公顷、其他农用地0.160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6公顷、其他土地0.1944公顷,梅里村水田0.7232公顷、旱地0.3435公顷、园地0.36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5公顷,石丘村水田0.7601公顷、旱地0.1052公顷、园地0.1893公顷,塘边村水田1.6122公顷、旱地0.0592公顷、园地0.5149公顷、林地0.2401公顷、未利用土地0.0163公顷,塘口村水田0.00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47公顷,下濂村水田0.524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57公顷,莺头村旱地2.8187公顷、林地0.329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84公顷,马鼻镇辰山村水田0.791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08公顷、未利用土地0.0721公顷,拱头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14公顷,横厝村水田1.5839公顷、旱地0.682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803公顷,南门村水田2.2239公顷、园地0.06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8公顷,墙兜村水田1.0407公顷、旱地0.1902公顷、园地0.0036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3公顷,玉井村水田0.1889公顷,透堡镇尖墩村水田2.473公顷、旱地0.2244公顷、园地0.1297公顷、其他农用地1.939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977公顷、未利用土地0.3055公顷,龙头村水田1.0796公顷、旱地1.1337公顷、其他农用地0.1069公顷,南街村未利用土地0.008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21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62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874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3.743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201线连江马鼻至文山公路建设用地。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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