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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拟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县(自治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征收决定并公告。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金房源足额到位等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均含本数),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北部新区全委会)讨论决定。 征收决定作出后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主城区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项目,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金、房源等相关资料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四、征收补偿 (一)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征收决定公告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并解释。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签订补偿协议并建立档案。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先签订协议先选择的方式,原则上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的用途、面积等相对应的产权调换房屋。不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存在产权纠纷和抵押行为的房屋禁止用于产权调换。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三)分户补偿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注销权证。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完毕后,应及时向各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工作。 (五)审计。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的征收项目应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并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公布审计结果。 五、特别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复议或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重庆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图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