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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9-19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逐步到位。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需要更新的,在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后,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章 资产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计划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一起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财力状况,审核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市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本单位资产购置。

  

  (四)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资产时,应当按预算批复将资产购置意见列入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局,经批准后在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内执行。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未纳入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范围,单价5000元以下、批量5万元以下资产,原则上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置。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明确安排有设备购置的上级补助资金或者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于审批后3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在配置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其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安排资产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制定。具体资产配置标准另行下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财力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购置计划进行资产配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资产。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市财政局对已经购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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