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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杭州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省环保厅《关于通报“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函》(浙环函〔2011〕9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2.6%(其中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排放共减少14.1%)、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3.1%(其中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排放共减少13.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4.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7.3%。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 市发改委等部门要严格控制高耗煤的项目,原则上今后此类项目不予立项、不予核准,对确需实施的项目,各区、县(市)必须先落实环境容量;市环保局要加强审批管理,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县(市),暂停审批增加排放、增加耗煤量的项目;市经信委和市电力局要采取措施,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压缩煤炭消耗量,尽可能增加天然气用量;市发改委和市城投集团要积极向省里争取,增加我市天然气的供气量;现有的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扩大产能,未经批准的非法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市经信委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的要求,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0〕2号)要求,制定落后产能“十二五”分年度淘汰方案,加快淘汰钢铁、建材、机械、热电、造纸和纺织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要按照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加快工艺改造,减少产污量,对达不到排放要求的项目,要加大淘汰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和搬迁力度,促进节能减排。 (三)加快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各级政府要加快排污管网建设,确保“十二五”期间我市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实际处理率达到85%以上,各区的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五县(市)城区的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力争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运行负荷率达到85%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污泥有效处置;市城管委要加大对纳管企业的督查力度,确保纳管企业的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标准,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部门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对已搬迁或停产企业的残留污染物,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四)大力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市环保局要牵头做好工业企业减排工程治理、污水提标工程及污水回用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特别是加强钢铁、冶炼、造纸、印染、建材、医药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督促列入计划的工业企业完成治理和改造任务,减少污染物排放。深化工业废气治理,制定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地方标准;在巩固热电企业脱硫设施改造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非热电企业脱硫设施改造工作,对非热电锅炉脱硫设施进行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控制系统改造。2012年前完成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燃煤电厂的脱硝工程,2014年前完成所有燃煤热电企业的脱硝工程。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 市公安局要牵头研究并出台机动车总量控制方案,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确保“黄标车”全部淘汰,并实施重型载货车淘汰计划。加大对淘汰车辆的补贴力度,推进强制报废和淘汰车辆注销工作。实施严格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