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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检[2011]316号
【颁布时间】 2011-09-15
【实施时间】 2011-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的监督,对信用优良的市场主体,可积极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在注册、年检、税务、报检、报关等方面提供便利,激励市场主体守信。对信用缺失的市场主体,采取重点审查、新闻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要充分运用提醒、告诫、通报、调查介入、座谈讨论等多种方式,将政府价格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既惩处少数违法者,又教育其他经营者的效果。

  

  三、健全网络,把价格诚信工作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诚信建设机制,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要依托行业协会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本行业经营和市场行情的优势,结合行业实际及时反映本行业的价格诉求,依据价格法规建立行业价格自律机制,督促本行业会员及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确保价格自律机制发挥作用,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价格竞争秩序。要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作用,把价格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定期开展明码标价巡查,参与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协助经营单位建立内部物价员队伍,强化业务指导、健全内部价格管理。要帮助企业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物价员管理、收费公示、价格成本审核、投诉处理等制度,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的自觉性。

  

  四、强化宣传,进一步营造价格诚信的良好氛围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价格诚信承诺、价格诚信服务月等活动,结合“百城万店无假货”、“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扩大影响。要开辟“价格诚信”专栏,公布表彰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宣传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帮助企业巩固诚信形象,吸引更多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参加到价格诚信活动中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价格诚信意识,努力形成价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共识,将价格主管部门推动的价格诚信活动逐步转变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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