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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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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附件2),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目录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指导本行业对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一)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

  

  (二)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中央驻宁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的信用情况。

  

  (三)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全区统一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要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五、实现工程建设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一)做好工程建设信息的整合发布。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全区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信息要整合发布到共享专栏,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二)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附件3)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公布从业单位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对不同行业的信用评价纪录,各单位要积极推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表示转换,便于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的互认与应用。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有效使用信用信息。要加强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加快已建立的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与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商部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平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监察机关电子监察等结合起来,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三)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自治区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附件3)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区工程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平台搭建、技术管理、运行维护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通过政府采购建设完成全区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专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落实全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培训等费用和本行业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二)自治区、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确定专人,应于2011年底前完成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等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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