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制订的《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2011~2013年) (省卫生厅二○一一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要求,结合我省现有采供血机构建设和布局调整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为目标,按照标准化、规模化、集中化的管理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基本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网络,提高血液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临床供血能力,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的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全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机构设置 (一)一般血站 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全省共设置9个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机构。即在省会城市福州集中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在厦门、泉州、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8个设区市各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 在2010年全省一般血站采供血量基础上,至2013年,全省一般血站的级别、数量、分布、年供血量及其服务区域范围见表1、2。 表1. 2011~2013年全省一般血站年供血量规划表
表2. 2011~2013年全省一般血站服务区域范围
备注:*号表示2013年规划数 (二)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 在2011年底实现全省血液信息网络联网的基础上,在省血液中心和厦门市中心血站试行设置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对福州市及其周边的南平、宁德市中心血站,厦门市及周边的泉州市中心血站的血液检测功能进行归并、整合,先将这些血站进行集中核酸检测,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管理。 (三)特殊血站 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关于延长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规划设置时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3号)的有关规定,到2015年以前不再审批设置新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四)单采血浆站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不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采供血工作领导。血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安定稳定。实施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加强我省血液管理,提高血液质量意义重大。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本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采供血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血液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各项采供血工作。 (二)分步实施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建设和全省血液信息网络建设,争取2013年之前在1~2个设区市实现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在实施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过程中,对于尚未划入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的设区市,血液检测仍由采集血液的中心血站负责。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集中化检测调整期间,要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确保紧急用血和偏远地区用血;要妥善处理人财物的交接,确保采供血工作安全平稳过渡。 (三)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理顺采供血机构、分支机构、储血点的管理体制,明确采血、分离、检测、储血、供血等各环节的责任,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采供血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四)保障血源安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的无偿献血模式,进一步健全无偿献血长效机制;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加大献血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精心组织采供血活动,倡导公民无偿献血,保障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本区域内采供血量平衡和临床用血百分之百来自公民的自愿无偿献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