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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1]238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财政按上级财政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列入年度预算,各区县政府按辖区人口每年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长。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群众广泛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生活救助提供捐助。

  

  (二)资金管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临时生活救助明细台账。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抓好政策落实,全力推动工作开展。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把临时救助资金按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同时,临时救助要与低保制度、慈善事业及其他专项救助政策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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