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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其他政府补助。主要包括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政府补助、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当地政府给予的定额(差额)补助。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按当年的实际补助数核定,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二)支出核定。 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 1.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人社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内实有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其中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核定补助经费,对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通过补差方式核定补助经费。 2.业务经费。根据前3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及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等核定。 3.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前3年购置医用耗材的平均水平结合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上述收支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 五、财政补偿 (一)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根据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份前予以结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作。 (二)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担的投入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的缺口资金主要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将根据核定任务完成情况给予25%的补助。 市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 1.预拨资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任务数,汇总当年应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卫生局提出资金预拨申请,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申请预拨当年应由市财政补助资金的70%。 2.结算资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汇总并审核当年应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市卫生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申请结算上年的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合法、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资金,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七、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