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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3
【实施时间】 2011-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是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尤其是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有效措施。“十二五”时期是辽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基本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沈阳经济区建设、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突破辽西北三大区域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人力资源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提高劳动者素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提升全社会充分就业程度,都对更好更多更快地培养高素质技能劳动者提出了迫切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制度,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全省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坚持面向城乡劳动者的普惠原则、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公共原则、“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相结合的就业导向原则、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的终身培训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评价科学准确、政府企业参与、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着力抓好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全省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适应辽宁全面振兴需要的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技能劳动者队伍。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意愿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十二五”期间,通过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提升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劳动者增加175万人,高技能人才占全部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达到27%;集中培养重点产业急需短缺拔尖技能人才1万人,确保高技能人才培养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要求,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

  (三)继续坚持培训对象普惠化。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纳入培训对象范围。其中,要将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处于毕业年度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复员退役士兵、被征地农民等,作为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的重点。

  (四)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享受政府补贴的普惠制就业培训专业,实行目录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目录》,列入补贴范围的培训专业必须满足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重点产业急需短缺的要求。为鼓励和引导各市瞄准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特殊需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编制《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目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市级目录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省级目录的30%。凡未列入省级目录和市级目录的培训专业,政府不予补贴。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确定省级目录和市级目录中所列各培训专业的政府补贴标准。省级目录每两年发布一次,市级目录每年发布一次。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对各培训专业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促进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向实力强、条件好、信誉佳的培训机构集中。要严格坚持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条件、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示。

  (五)着力抓好政府重点补贴培训项目。对我省生源的未继续升学且有培训意愿、就业要求的应届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我省生源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3-6个月的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对我省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入驻企业提出的特色技能培训需求,开展培训机构和企业相结合的产业项目特色培训。对农村富余劳动力,依托全省普惠制远程培训信息化平台开展技能培训。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受培训者不受户籍限制。上述针对特定对象的重点培训项目,每年实施的培训规模、开设专业及补贴标准,按照管理主体和资金来源的不同,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实际情况确定,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中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各级政府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并直接拨付学员本人,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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