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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按照所属类别和相关要求,申请人需出具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三)残疾人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和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四)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五)完全失去土地、草场的失业农牧民需提供土地、草场征用等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职业介绍仍未就业的相关证明; (七)连续两年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农牧区零转移困难家庭需提供《农村牧区低保证》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电子档案,加强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对《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一次年检。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援助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也要加大督查和惩治力度,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规范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