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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9-15
【实施时间】 2011-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双高双普”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安排好用于“双高双普”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编办、市人社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根据国家、省、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各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在编制、教师职称等方面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给予政策倾斜。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为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按照“双高双普”督导评估意见,组织好对全市“双高双普”工作的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切实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责。

  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内教育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及安排使用、校长与教师等方面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依照陕西省“双高双普”指标要求,负责“双高双普”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并提供实施的保障条件。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办)政府要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积极推进辖区内“双高双普”工作。

  要重视加强“双高双普”工作的督察与考核,对达到“双高双普”指标要求的区县,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验收认定,对省政府授予“双高双普”合格区县荣誉称号的,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要进行大力宣传。

  对获得省级“双高双普”称号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进行动态监测,专项追踪督导和复查。

  市政府将对实施推进“双高双普”工作不力或没有按照规划实现“双高双普”目标要求的区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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