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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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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用外来资本积极培育先导产业。着重引进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等行业龙头企业、关键技术、核心产品,促进一批重大标志性项目落地建设。

  

  (三)提高招商水平和实效。不断更新观念,打破思维定势,准确把握当前招商引资的新特点,采取驻地招商、区域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专业对口招商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不断提高招商水平和招商引资实效。

  

  1.建立专业招商队伍。要根据产业集聚区自身特点和优势,采用抽调骨干人员与招聘相结合的方式,尽快组建熟悉国际惯例的专业招商队伍,组织小团组开展专业招商。

  

  2.突出精确招商。在全方位、宽领域扩大开放的同时,更加注重市场和客户细分,锁定目标区域、目标产业和目标企业,寻找国际资本转移和自身产业的契合点,变四面出击为精准定位、定向突破,提高招商的针对性、精确性。

  

  3.注重产业招商。产业集聚区的发展重心要由集中办企业转向集中做产业,避免出现“只有企业没有产业”的现象。要充分利用省内外、境内外各种平台,举办招商专题说明会,积极推介产业集聚区。

  

  4.认真谋划项目。产业集聚区要结合主导产业发展,谋划包装一批特色鲜明的重大招商项目,以重点项目的谋划、储备带动和保证产业集聚区的可持续和跨越式发展。通过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和客商资源库,做到家底清、情况明,为投资者提供选择机会。

  

  5.积极开展项目推介和跟踪。产业集聚区要依托省、省辖市组织的重大招商活动,积极进行宣传推介。把投资10亿元以上的招商和在谈项目以及重大新兴先导产业项目全部纳入省重大招商项目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工作班子和责任人,采取“一对一”方式加强对接推介,提高项目履约率。

  

  6.重点加强项目对接。要瞄准重点区域,盯住合作对象,组织专业团队,制定合作方案,加强与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对接。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政府采取政府授信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产业集聚区引进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内外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列为省级重点项目,优先配置土地资源。

  

  (三)对境外、省外资金投资产业集聚区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75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对境外、省外资金投资产业集聚区内社会事业形成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5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

  

  (四)经省认定的对外开放示范产业集聚区可比照省级经济开发区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作为今后升级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优先推荐单位。

  

  (五)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增资、合同章程的变更等事项由产业集聚区自行审批,报省、省辖市备案。

  

  (六)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经贸发展资金向重点产业集聚区倾斜。

  

  (七)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把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列为重点工作内容。产业集聚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把招商引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全程跟踪服务体系,实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总协调人制度,确保项目引得来、落得下、留得住。

  

  (二)强化目标考核。要把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纳入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集聚区利用省外、境外资金统计系统,对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探索建立长效考核工作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表现优异、实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努力、无所作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优化投资环境。要健全和完善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服务功能,认真落实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和无偿代理制,为外来客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特别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先办理后完善的特别流程,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把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项目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落到实处,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产业集聚区主要负责人要对投资环境建设负总责,对重大投诉案件直接过问、限期解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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