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按规定程序申领《居住证》。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申请《居住证》须交验和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时生成并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拥有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在国外永久〔长期〕居留的交验护照、国外居留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内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 (六)已婚者的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申请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证明等); (八)有效健康状况证明(6个月内有效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省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九)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本省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十)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者还应交验和提供获得资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住证》主证申请成功后可为其非本省户籍的随行配偶及未满18周岁(以申请时的实际年龄为准,下同)的子女申请《居住证》副证,申请时须交验和提供本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五)、(六)、(八)款规定的相关材料;随行子女还需交验和提供出生证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居住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者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或在本省工作(创业)的期限。《居住证》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居住证》主证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换发新证。续办《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和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工作单位、居住地、身份证件号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就变更事项进行网上申请并持变更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及时登录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进行挂失,并携有关材料(如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挂失满15日仍未找到证件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办新证。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一)有效期满未续办的; (二)取得本省户籍的; (三)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结束在本省工作(创业)的; (四)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