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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1]37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农业旅游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农业旅游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沪农委[2011]373号)


  

  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等区县农委、财政局,市属相关单位:

  

  为加快休闲农业产业发展,继续推动本市农业旅游景点建设,2011年度市农业旅游项目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由各区县申报后,经我委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与审核,并组织项目专家进行了专题评审,现下达给你区县,请抓紧部署,尽快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县农委为农业旅游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实施、督促、指导和验收工作。

  

  二、按照“先建后补”原则,认真核对补贴项目内容,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下达补贴资金至项目建设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三、区县农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具体建设项目的指导、检查,所有项目完成后,应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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