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延期执行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陕气函〔2011〕78号)收悉。鉴于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规要求,参照外省区的价格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函复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规定,我局于2006年11月对你局《关于统一全省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陕价经函〔2006〕198号)有效期将止。根据我局对该文件施行几年来执行情况的跟踪调研,认为运行平稳,标准适当,符合我省防雷装置检测收费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按照陕价经函〔2006〕198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鉴于新规要求及外省区的现行收费政策,将原文件附件1“雷击风险评估”由双方协商议定改为具体标准,可向下浮动。将“专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查费”改为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费,收费标准不做调整。(详见下表)
二、防雷装置检测收费减免原则 (一)廉租房建设项目、灾后重建项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为公众服务的社会公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敬老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经费困难单位或企业,申请减免防雷安全检测服务费用的,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可按本原则减免部分费用。 (二)要求减免防雷安全检测服务费用,应向当地防雷安全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防雷安全检测单位收到要求减免防雷技术服务费用的申请后,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三)减免防雷安全检测服务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应收费用总额的20%。并按以下原则分级审批: 1、县级减免服务费用一律由县气象局研究确定。 2、市级减免服务费用在10%以内的,由防雷安全检测单位研究确定,报市气象局备案; 10%以上的由市气象局研究确定。 3、省防雷中心各部门减免服务费用在5%以内的,由部门研究确定报中心备案;减免服务费用在5%以上的由防雷中心研究确定。 4、减免幅度超过应收费用总额20%的,县级报市气象局审批,市级和省防雷中心报省气象局审批。 5、涉及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等工程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由省气象局商省级有关部门确定。 (四)省气象局每年1月底将上年减免情况书面报我局。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