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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87号
【颁布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实施意见

  (市林业局)

  


  为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保证我市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所必须的能源支撑和碳排放空间,多方募集造林绿化资金,大力发展碳汇林业,有效加强森林生态建设,根据晋政办发〔2009〕40号文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政府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开辟投融资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发展碳汇林业,增加碳汇能力,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努力构建“蓝天白云之城”、“青山绿水之城”,推动我市生态建设取得新突破。

  二、碳汇资金筹集

  (一)从2011年起,市、各县(市、区)要广泛动员和鼓励企业、团体通过市碳汇林业管理办公室向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山西专项碳汇基金捐赠碳汇基金。企业、团体可按照二氧化碳排量确定捐资数额;市民可按照“消除碳足迹,参与碳补偿”要求,按消费排放量计算碳补偿金额捐资。对捐资企业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市政府网、中国碳汇基金会网、山西碳汇网等网站公布;市碳汇林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在碳汇造林项目区设立捐资方冠名的长期可视性碑牌。

  (二)碳汇林业属于生态公益事业,碳汇造林资金来源主体为社会力量捐赠,为做好相关工作,市、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碳汇造林项目启动。政府及林业部门要

  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碳汇林业资金支持。

  三、碳汇林业捐资数额计算及捐资渠道

  (一)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企业可以根据煤炭使用量初步估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按照排放量一定比例确定需营造的碳汇林面积,以每亩人工林造林费用9000元(针叶树树高≥150厘米,阔叶树胸径≥5厘米的混交林)折算总造林费用捐资实施碳汇造林,实现减排增汇。

  (二)其他企业、机关团体、个人可依据消耗汽油量、电量,以每消耗1公升汽油排放二氧化碳2.7千克,每消耗1度电排放二氧化碳0.785千克计算本单位(个人)二氧化碳排放量,确定造林面积和捐资数额,消除碳足迹,实现碳补偿。

  (三)任何自愿参与碳汇林业发展的企业、团体和公民,可通过一定渠道捐赠碳汇基金。一是直接向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捐赠(帐号:110907203310101;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静安里支行;帐户名称: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在汇款账单上注明“捐赠山西碳汇基金”)。二是通过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山西专项进行捐赠(联系电话:0351-4072954或4196900;地址:太原市新建路59号省林业厅碳汇管理办公室)。三是通过太原市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捐赠(地址: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一巷6号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处;联系电话0351-7328067)。凡单笔捐赠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捐资方通过省碳汇办与中国绿色基金会签定捐赠协议。凡捐赠款用于中国绿色碳汇基金山西专项碳汇基金的,捐赠凭证报市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碳汇林业基金管理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碳汇办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基金使用尊重出资方意见,共同协商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和相关信息发布。利用碳汇基金实施造林项目的单位,要建立碳汇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程序,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加强稽查监管,确保基金使用效益。所有基金的募集、拨付接受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省碳汇办和出资方及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倡导全社会参与。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碳汇林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市长和县(市、区)长为组长,发改委、财政局、林业局、环保局、审计局、国资委等单位为成员的林业碳汇工作领导组。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林业碳汇日常工作。通过广泛动员企业、团体、公民积极参与碳汇造林,为社会尽责,努力营造企业“零”排放、单位“零”排放、公民“零”排放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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