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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各级政府是处理解决“后迁入”农户诉求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分管社会稳定工作的领导是本地区解决“后迁入”农户诉求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处理好“后迁入”农户的诉求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解决“后迁入”农户有关问题的合力。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后迁入”农户的户口性质、落户时间、人口构成等;农业部门负责落户村(组)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时间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延包方案的审定等;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的合法性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后迁入”农户的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资金保障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后迁入”农户的信访接待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部门负责对“后迁入”农户申请案件的仲裁工作。

  各地区要加强学习交流,互相借鉴处理“后迁入”农户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学习借鉴沈阳、大连、本溪等市处理“后迁入”农户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参加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问题的经验和做法,从切实维护广大农户根本利益、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后迁入”农户的有关工作。各市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省农委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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