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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执法总队: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22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交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交给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应当公开通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第五条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应当定期上报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案件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并做到案件名称明确,违法事实基本清楚,查处情况详实。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案件工作由厅执法监察局具体实施。 厅执法监察局对市(州)国土资源局上报以及其他通过各种渠道核实存在违法的案件进行审核,提出拟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的建议,提交厅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后实施。 中央、省领导及厅领导交办的案件由厅执法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将决定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有关情况函告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由其对案件的违法违规主体、违法违规事实、查处情况等进行核实后加盖本部门公章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对于公开通报案件,核实意见应同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记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厅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通报案件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挂牌督办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等。 第九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于向社会公开当日向市(州)国土资源局下达,并抄送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省监察厅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条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向社会公开后,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于挂牌督办案件,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处理意见于挂牌督办之日起45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