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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办[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河源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河源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河府办〔201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和省物价局等五单位《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河源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简称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众。

  

  三、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

  

  以我市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此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

  

  (一)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

  

  (二)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三)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前述规定涨幅低于临界点(即cpi同比涨幅低于3%;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

  

  四、补贴的发放和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根据价格上涨情况及其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以应急措施的形式由市、县区组织发放。具体补贴标准按优抚对象和城镇低保户每人每月15元,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每人每月10元发放。

  五、资金来源

  

  启动补贴联动机制所需资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从市、县区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

  

  六、部门职责

  

  建立和启动补贴联动机制涉及的工作由市物价、民政、财政部门和国家统计局河源调查队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一)市物价部门负责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国家统计局河源调查队负责编制每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报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通报同级民政、财政、物价部门;要确保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所需的调查人员和调查经费到位。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低收入群众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物价部门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对临时价格补贴进行测算和组织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补贴联动机制事关低收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幸福河源”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补贴联动机制及时启动,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

  

  (二)及时发放补贴。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有关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物价、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市监察、纠风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八、实施时间

  

  本机制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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