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教督室[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

  (浙教督室〔201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理念,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强化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督促县级政府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确保城乡适龄儿童公平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实现我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公平、优质发展。

  根据省政府与教育部签订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到2012年底,全省90个县(市、区)务必全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并通过省政府认定。

  二、督导对象

  按照《义务教育法》关于“坚持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县级政府是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人力社保和教育等部门是具体责任单位。

  三、内容和指标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县级政府的履责情况和县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公平发展情况。指标包括政府责任落实、均衡发展机制建设、均衡发展水平、均衡发展满意度等4个一级指标和 23项二级指标。所有指标均达标的县(市、区)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有3项指标基本达标但没有不达标指标的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

  四、督导评估方法

  具体的评估验收委托各设区市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市级督导结果审核并组织抽查。对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和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县(市、区),由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省政府认定公布。

  评估验收分两批进行。计划2011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县(市、区),在2012年4月15日前组织评估验收;计划2012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县(市、区),在2012年11月15日前组织评估验收。各设区市需将对县(市、区)的督导评估报告连同县级自评自查报告和申报表分别于2012年4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级审核和抽查于2012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

  五、其它

  发展义务教育是县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希望各地以此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为契机,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全面动员,深入推进,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长效机制,保障义务教育投入,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教育资源配置,健全教师合理有序流动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如期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

  2.浙江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说明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浙江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内容

备注

a1

责任落实情况

b1

政府职责落实

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步骤、措施明确,纳入区域教育发展的规划。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2

部门职责明确

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土地、人力社保、公安、教育和镇(乡、街)政府等责任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都建立目标责任制,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3

经费保障

近三年生均教育事业费、生均日常公用经费逐步提高,按规定保障城乡学校教师的培训经费,学校维修经费进预算。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4

资源保障

有与城乡建设规划匹配的城乡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中有城乡教育设施布局篇章,建立学校(幼儿园)建设与居住区建设相配套的制度,并依规划和依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学校网点布局合理,班额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有低于10%的班级班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上限,其他都达到要求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a2

均衡发展机制建设情况

b5

学校帮扶机制

建立帮助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城乡学校互助制度,通过教育集团、结对帮扶等形式缩小校际之间差距。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6 

合理的招生机制

有完善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政策措施,择校率控制在5%以下或逐年明显下降,没有发生择校乱收费现象;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措施有力。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7

教师交流机制

建立校长、教师流动机制。实行校长、教师合理有序交流,新聘任的校长和高级职称教师以及名师至少具有两所学校工作经历,农村教师工作生活待遇不断改善。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8

建立“减负”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各项“减负”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切实遵守6项严格规定,建有6项工作制度。做得好的为达标,做得比较好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9

扶持民办学校机制

积极鼓励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发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建有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制度。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10

保障“三残”儿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的机制

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体系,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按规定建立培智学校,或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部(班),建有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合理配置资源教室;按规定配备特殊教育师资;教育经费达到规定要求。做得好的为达标,做得比较好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11

扶持困难家庭学生机制

对困难家庭学生做到按规定标准做到“应助尽助”。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1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保障机制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要求得到满足,且义务教育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达85%以上,民办民工子弟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达到75%以上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a3

均衡发展水平

b13

学校建设

所有学校基本达到我省有关建设标准,且列入2009-2011年校舍安全工程三年规划中的项目,100%完成的为达标,完成率超过95%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14

教师队伍

专任教师100%具备教师资格;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0%、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0%;教师配备达到编制标准的95%以上,且校际生师比加权差异系数小于0.3;校际学生与中高级教师比的加权差异系数小于0.4。达到要求的为达标,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15

数学科学仪器配备

学校数学科学器材配备达到省定配置标准。95%以上的学校达到配置标准的为达标,90%以上达到配置标准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16

音体美劳器材配备

学校音体美劳器材配备达到省定配置标准。95%以上的学校达到配置标准的为达标,90%以上达到配置标准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17

计算机装备与校园网建设

学校计算机有效生机比达到7:1;校园网实现校校通。95%以上的学校达到配置标准的为达标,90%以上达到配置标准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18

班级多媒体装备

学校班级多媒体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班套比达到1:1。90%以上的学校达到配置标准的为达标,85%以上达到配置标准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19

教学仪器配备均衡程度

校际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的加权差异系数小于0.6。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小于0.8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20

图书装备

学校生均图书小学达到20册、初中达到30册,新增图书按5元/生·年安排经费。95%以上的学校符合要求的为达标,90%以上的学校符合要求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21

课程开设情况

学校都按规定开足开齐课程,且严格遵守课时要求;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所有学校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抽查发现有不超过1/5的学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22

学校管理水平

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校园环境整洁,安全措施到位(包括“三防”措施),学校设施与教学设备状况良好,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所有学校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抽查发现有不超过1/5的学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a4

均衡发展满意度

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座谈会,并参考人民群众对教育局工作满意度的测评或行风评议结果。由评估组根据座谈会情况、满意度测评或行风评议情况确定达标、基本达标或不达标。

 



  注:所有指标都达标的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有3项基本达标但没有不达标的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

  

  附件2:

  
浙江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说明

  


  一、评价标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3.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二、评价标准的结构

  评价标准分为四个一级指标,分别为政府责任落实、均衡发展机制建设、均衡发展水平、均衡发展满意度,下设23项二级指标。

  三、各项指标说明

  a1责任落实情况

  该指标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文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法定职责,为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政策保障。该指标主要包括:政府职责落实、部门职责明确、经费保障、资源保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