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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理念,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强化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督促县级政府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确保城乡适龄儿童公平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实现我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公平、优质发展。 根据省政府与教育部签订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到2012年底,全省90个县(市、区)务必全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并通过省政府认定。 二、督导对象 按照《义务教育法》关于“坚持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县级政府是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人力社保和教育等部门是具体责任单位。 三、内容和指标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县级政府的履责情况和县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公平发展情况。指标包括政府责任落实、均衡发展机制建设、均衡发展水平、均衡发展满意度等4个一级指标和 23项二级指标。所有指标均达标的县(市、区)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有3项指标基本达标但没有不达标指标的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 四、督导评估方法 具体的评估验收委托各设区市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市级督导结果审核并组织抽查。对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和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县(市、区),由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省政府认定公布。 评估验收分两批进行。计划2011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县(市、区),在2012年4月15日前组织评估验收;计划2012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县(市、区),在2012年11月15日前组织评估验收。各设区市需将对县(市、区)的督导评估报告连同县级自评自查报告和申报表分别于2012年4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级审核和抽查于2012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 五、其它 发展义务教育是县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希望各地以此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为契机,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全面动员,深入推进,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长效机制,保障义务教育投入,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教育资源配置,健全教师合理有序流动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如期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 2.浙江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说明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浙江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
注:所有指标都达标的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有3项基本达标但没有不达标的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 附件2: 浙江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说明 一、评价标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3.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二、评价标准的结构 评价标准分为四个一级指标,分别为政府责任落实、均衡发展机制建设、均衡发展水平、均衡发展满意度,下设23项二级指标。 三、各项指标说明 a1责任落实情况 该指标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文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法定职责,为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政策保障。该指标主要包括:政府职责落实、部门职责明确、经费保障、资源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