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海派中医流派及特色技术扶持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0〕22号)和《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2012年)》文件,推进海派中医流派学术研究和临床传承工作,深入挖掘整理流派学术思想,研究推广流派特色技术,提升和发挥中医药诊疗优势。经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研究决定,将组织开展2011年“海派中医流派及特色技术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流派及特色技术扶持项目”)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项目建设,将阶段性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一是遴选一批传承历史悠久、学术思想独特、特色技术鲜明、临床疗效肯定,但流派濒临失传,亟待扶持研究的海派中医流派。深入挖掘流派学术内涵,提炼特色技术,加快推广应用,培养流派传人,扩展诊疗阵地,提升诊疗效果。二是遴选一批流派虽已失传,但仍在临床应用的部分流派特色技术,使流派特色技术得到有效挖掘抢救、推广应用,促进流派传承发展,繁荣海派中医学术,重塑海派中医辉煌。

  

  二、申报有关事项

  

  (一)申报要求

  

  “流派及特色技术扶持项目”可由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扶持项目”建设责任人,申报单位根据流派或特色技术传承人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一名。

  

  (二)流派及特色技术基本要求

  

  1. 源于或发展于上海地区,且有一定的影响力;

  

  2. 具有清晰的传承脉络,目前仍有传承人;

  

  3. 具有独特的学术思想与学术理论创新,流派特色技术得到较好保存和传承,目前在临床中仍有应用,诊疗优势明显,诊疗效果显著,在社会上拥有良好声誉。

  

  4.源于流派的特色技术,是指该流派目前仅有若干特色技术尚在临床应用,包括治疗手法和技术、方药等。

  

  (三)项目类别

  

  本项目分为“中医流派”和“流派特色技术”两类,申请者需根据上述第(二)点“流派及特色技术基本要求”分别填报。

  

  (四)项目负责人条件

  

  1. 为该流派或特色诊疗技术的主要传承人;

  

  2. 身体健康,目前仍能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 为本流派家系学术传承人或有跟师学术传承经历;

  

  4. 具有负责完成中医临床科研项目的经历;

  

  5. 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五)申报单位条件

  

  1. 与所申报流派有较密切学术渊源,拥有流派传承人;

  

  2. 具有一定的流派传承工作基础;

  

  3. 有明确的项目研究主攻方向,在临床中广泛应用流派特色技术;

  

  4. 按要求制定项目计划,提交申报书以及承诺书,保证在政策和人财物等方面对项目建设给予充分支持。

  

  三、材料申报要求

  

  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统一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流派及特色技术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1. 按照《海派中医流派及特色技术扶持项目申报书》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填报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2.《申报书》可在上海卫生网站(www.smhb.gov.cn)下载。

  

  3. 请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10份连同电子(光盘)文档报送项目办公室。

  

  4. 申报书统一用a4纸打(复)印,封面采用普通纸质材料左侧装订,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5. 项目具体要求见附件实施方案。

  

  本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评审确定“流派及特色技术扶持项目”入选单位,并报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批准立项。

  

  四、申报地点和联系人

  

  地址:上海市中医文献馆(瑞金二路156号)邮编:200020

  

  联系人:张利 徐柏雯

  

  电话:64371481, 54669083-8037、8002

  

  手机:13621999351, 13918209303 传真:64372503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