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价检[2011]310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价检〔2011〕31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18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时间: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9月15日至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10月8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日至2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检查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和价格投诉举报较多的学校。

  

  检查时限: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重点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高中阶段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

  

  (三)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四)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五)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安排财政拨款研究生收取学费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三、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各地在这次专项检查中要注重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教育乱收费中的新问题,探索从制度上和机制上遏制教育乱收费的有效途经。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含所辖县(市、区)的相关数据汇总后的报表和一个典型案例报送至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系电话:0571-85772152,电子邮箱:zhouly@zjpi.gov.cn。

  

  附件:浙江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略)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