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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452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1〕4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有序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㈠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㈡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引导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农户通过土地互换等方式使经营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对业主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承包农户不愿流转土地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换等方式协调解决。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设立土地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㈢积极推进抛荒耕地流转。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抛荒耕地。对弃耕抛荒1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所有。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地,要由发包方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对由于水利设施因灾损毁、野兽啃食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弃耕抛荒地,各相关区要积极组织复垦,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区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㈣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市、区农业、林业、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耕地、林地、滩涂、水面等各类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按照《福建省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2012年3月前,全市所有涉农镇(街)都要对照“有服务窗口、有服务设施、有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有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有村级信息员、有备案合同”等“六有”标准,因地制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土地使用权流转服务工作。要鼓励农民积极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村集体收集流转信息,镇(街)建立流转服务平台。各相关区农业、财政部门要于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涉农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的逐一检查,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要于2012年6月30日前按照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检查验收标准完成对各相关区的联合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扶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㈤提升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市、区财政、国土部门对经营连片千亩以上的业主,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改善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条件。要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户,要壮大一批管理规范、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村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把专业大户作为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民培训的重点,每三年轮训一遍,提高其规模经营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服务、分户经营、联合加工销售的模式,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进行合作经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利益联接机制。

  

  ㈥加强适度规模经营组织化建设。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增强合作社服务水平和带动能力,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壮大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直接到超市的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在内部以入股方式筹集资金,开展成员内的信用合作。支持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参与合作社经营,开展有偿服务。市、区农业、税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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