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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㈦培育适度规模经营的示范典型。各相关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产业特色研究制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划,围绕农业主导产业或重点产品,集成品种、技术、设施、管理、市场等生产要素,提高产业规模发展效益,树立一批适度规模经营的示范片、示范点、示范户、示范企业。凡当年流转承包土地面积连片100亩(含100亩)以上且承包经营期5年以上的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凭签订的流转合同,三年内给予相应比例奖励补助,通过鼓励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提升适度规模经营的设施化水平 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我市将在重点划定的1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通过对土地整理和农田灌溉水源、排涝系统、田间渠系、道路、大棚、喷灌等设施建设,实现“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机能进、物能运”,建成一批高标准农业示范园区和现代化“菜篮子”基地,使有限的耕地成为农民增产增收的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我市从2011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1亿元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的改造、建设和维护。市、区财政还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发展蔬菜花卉等园艺设施栽培、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健康养殖。推广符合我市实际需求的农业设施装备,并将其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科研单位、种子种苗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联合攻关,选育推广优质高效的设施农业新品种,促进农艺与设施相配套。 ㈨扶持加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物质装备建设。扶持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种养业,对未享受省级以上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集中连片发展标准化钢架大棚50亩以上的农户和合作社,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农机具给予累加补助,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专业服务。综合运用信贷、贴息、奖励等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明晰设施农业地面建筑物产权,保护适度规模经营者合法权益。 ㈩抓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落实。各相关区要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落实好对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等附属设施用地政策,要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山垅田、盐碱地、沙洲地等低效闲置土地,经土地整理后进行集中连片流转,发展设施农业。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安排好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向镇(街)政府申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 四、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引导和服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各级干部、群众对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各级农业、财政、国土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各相关区、各涉农镇(街)要研究制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划,并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额度予以专项扶持。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凡涉农镇(街)能够按时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网络服务平台,经验收符合“六有”建设标准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各农村金融机构要构建与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合作机制,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积极推行果树所有权、茶园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的抵押贷款试点。积极探索各类发挥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价值的有效形式,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十三)创造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区要加强对长期流转出承包地农民的非农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拓宽就业渠道和增收空间,土地受让方要优先吸纳流转出承包地的农民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对流转出全部承包地且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的农民就业,经认定,在流转年限内享受与被征地农民同等的就业优惠政策。市、区人社(人劳)部门招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就业创业。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引导和扶持农业经营业主开展新品种推广、标准化生产和技术培训。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健全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信访等多渠道调处纠纷的工作机制,畅通农户诉求渠道。积极探索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助的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消除土地流转出农户的后顾之忧。对已迁入城镇定居,且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可开展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换城镇社区住房的试点,促进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发展、农村人口向城镇社区转移。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