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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文字号】 闽海渔[2011]432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㈢换发的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证书仍采用由农业部统一设计、印制的b5防伪纸打印,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培训教育。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和廉洁从政教育,保证熟练掌握和使用系统,进一步提高其工作效率、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确保换发证工作的依法、准确、高效和廉政。同时,各地渔业部门要将换发证工作与职务船员培训等工作相结合,加大换发证工作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渔民群众换发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㈡强化协调服务。换发证涉及渔船登记、渔船检验等工作,要加强工作协调、密切沟通、主动配合,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办公”等方式,切实为渔民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同时,各地应将此项工作与新版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换发工作和油价补贴发放等工作紧密结合,促进换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渔船管理水平。

  

  ㈢加强综合执法。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把检查持临时证的海洋捕捞渔船生产情况列入阶段性执法工作的重点,加强对海上和港口的检查,依法查处持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活动的渔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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