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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和本市有关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各项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明确卫生监督员、报告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及相关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职责,加强对本机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到卫生监督信息收集、录入、审核、报告、汇总、分析、反馈等环节层层把关,确保信息质量,并定期对本机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三、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和《上海市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信息数据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7个工作规范,在《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开展相关的卫生监督业务,保证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断完善本市卫生监督基础信息档案。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市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负责《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负责本市卫生监督信息上报国家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相关工作。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平台》以及有关卫生监督信息的利用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辖区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结果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市卫生监督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报市卫生局,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全市卫生监督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报市卫生局。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定》要求,以及《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沪卫监督〔2011〕26号)有关信息报告的要求,开展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评估和通报,市卫生局将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情况。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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