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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格程序。凡需综合利用的闲置校舍资产,由占有使用的学校提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建立台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行政区域内闲置校舍综合利用档案库,做到一校一档,专柜保存。相关资料报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确保安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建筑物倒塌和安全事故发生。闲置校舍的处置,须先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方可进行。

  (五)广泛宣传。在综合利用闲置校舍工作中,要做好宣传工作,多方面征求意见,取得当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引起新的矛盾和纠纷。

  (六)明确时限。各县(市、区)闲置校舍综合利用方案经各地、州、市批准汇总后,于2011年年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自治区现有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工作力争于2012年底前结束。

  (七)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不按审批程序,暗箱操作处置闲置资产和将闲置资产处置收益用于发放教师福利、奖金、津补贴或者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闲置校舍管理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和谐、持续、快速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长抓不懈。各地要加强对闲置校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摆在教育管理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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