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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文化局
【发文字号】 京文公共发[2011]69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文公共发〔2011〕695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首都图书馆、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为提高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见附件)。现将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和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

  

  
北京市文化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四章  运营时间

  第五章  设施环境

  第六章  运营机制

  第七章  服务人员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九章  服务设备

  第十章  激励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市民文化休闲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综合文化站)和社区行政村文化室设施(多媒体综合文化中心),以下统称为文化设施。

  第三条  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机构(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文化体育中心和社区文化中心等)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文化设施。

  第四条  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文化工作和各文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依据。提倡和鼓励各单位结合群众实际需求,增加相应的服务内容。

  

第二章 宗 旨


  第五条  各文化设施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各文化服务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引,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运行有效、服务至上、普惠全民、机会均等的原则。鼓励共建共享和综合利用,提供综合服务。以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服务为重点,以街道乡镇文化设施为补充,为市民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文化服务,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不得提供反动、淫秽、迷信、赌博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第七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含来京务工人员)。

  第八条  各文化设施应免费向公众开放,其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服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包括:演出排练、电影放映、图书阅览、展览展示、文化信息共享、文艺创作、文化技能培训、校外活动、学生自习和娱乐健身等基本服务,满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的基本文化需求。街道乡镇文化设施应弥补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的功能不足,提升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增设综合性小型剧场。

  第十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每月开展的重点文艺活动不少于2次,全年不少于24次;每月开展的文化、科技、教育等各类讲座不小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全年放映数字电影不少于10场次。应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及时增加相应的文化活动频次。工作人员要做好每次文化活动的登记备案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每月要定期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总结,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十一条  各文化设施应当不断完善,丰富更新所藏图书和文献信息资源,每年应对藏书量的30%进行流转、补充或更新。街道乡镇级文化设施图书阅览座席不少于30席,藏书量不低于5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藏书量不低于2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30种。

  第十二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要加入本市公共图书馆网络,利用“一卡通”服务,提供各类图书资源。鼓励各文化设施之间进行图书轮换流动,提高文献资源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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