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工业集中区开展工业用地利用情况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业集中区土地利用监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拟在全市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所辖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开展工业用地利用情况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处置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清理处置的范围和内容为全市四区各工业集中区所有已供(含已建、未建)、未供(含招商已签约未供)工业项目用地的建设情况、土地闲置情况和低效用地情况,以及各工业集中区内的存量国有土地情况。 二、全面清理,分类处置 各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对所辖各工业集中区所有已供(含已建、未建)、未供(含招商已签约未供)工业项目用地和存量国有土地进行逐宗清理,认真填报《工业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1),并按以下类别和要求进行处置。 (一)已供已建工业项目用地(即已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已建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各区政府要督促项目业主尽快完善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二)已供未建工业项目用地(即已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已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开工建设或仅局部动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主要清理项目用地是否形成闲置土地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低效利用、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情况,并分类处置。 1.闲置土地。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应制定整改方案,并抓紧实施到位;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严格按照国发〔2008〕3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进行处置,依法收回。 2.低效用地(指按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仅完成局部建设或项目一期工程建设的工业用地)。由各区政府严格审查,甄别不同情况,对确属需要建设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督促项目业主务必于2011年12月底前继续实施建设;对没有能力继续实施建设的剩余土地,应采取措施将剩余土地全部收回;对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用地要依法收回。 (三)未供地项目(即已签订招商协议,但尚未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项目)。由各区政府严格审查,甄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对确需用地的项目,由各区政府抓紧开展征地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确保在2011年12月底前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2.对不符合规划、低效用地或近期不可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及时解除、终止招商及用地协议,停止项目用地。 (四)存量国有土地。由各区政府负责对工业集中区内的存量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并建立存量国有土地台账(详见附件2),将存量国有土地图斑、面积录入信息系统,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处置专项行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多渠道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的一件大事,严格落实责任,成立专门机构,集中开展清理处置工作,确保此次清理处置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全面总结,及时上报。各区政府务于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此次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并将形成的专项清理处置报告及填写的附件材料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工业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汇总表 2.区存量国有土地台账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工业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汇总表 工业集中区名称: (签章) 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章) 工业集中区规划面积:(亩) 工业集中区建成区面积:(亩) 企业数量:(个)
附件2 区存量国有土地台账
说明:道路等基础设施用地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在备注栏说明(不含各区已清理出的2008-2010年未供已用基础设施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