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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系统,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加强城市智能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应用,实现视频监控、交通诱导、全球定位系统(gps)、逃逸事故侦破、停车管理、绿波带等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通报道路交通中断、交通管制、交通恢复等信息,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 (三)加大队伍建设保障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将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并针对交通管理工作高污染、高强度、高风险的特点,为一线公安交警执勤、交通运输执法创造更好的条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编制,完善执勤执法装备,组织多方力量参与协助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地区乡镇交通执法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农村派出所、乡镇交管站、农机管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 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估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本辖区、本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文明城市创建等考评范围。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估机制,从制度、机制、措施、效果等方面科学设置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价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成效,并定期对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严格落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规规定,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将书面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对区、县人民政府实行问责。 (三)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倒查和追究。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