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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品牌带动效果显著。区内主导产业拥有一批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和中国名牌产品、河南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名牌产品和知名品牌数量居全省前列,名牌企业产值、利税占区内比重逐年增加,重点企业和品牌知名度高、影响力大。 (三)标准水平先进。区内主导工业产品采标率达到85%以上,拥有一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制定、修订快速应急机制并运行良好,具有较大的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影响力,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公共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四)质量诚信体系完善。建立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制度和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拥有一批省级质量诚信a等企业,建立统一的企业质量诚信档案,把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定期发布质量诚信信息,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 (五)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保障有力。有与主导产业、主导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质量检测把关、技术标准制定和科技创新服务。 (六)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健全。建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快速处置机制,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其生产企业100%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主导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95%以上,顾客满意度高、消费者投诉率低。建立有效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机制,近三年内未发生区域性制假售假事件和重大质量问题,无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五、创建工作程序 各产业集聚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在省质监局和当地质监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创建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活动。程序如下: (一)推荐培育。各省辖市质监部门依据国家、省创建标准提出推荐名单,向省质监局上报有关申报材料。省质监局对上报材料审查后,确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培育对象。 (二)方案审查。各地确定的培育对象要制定创建实施方案,经省质监局审查批准后由培育对象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培育对象按照实施方案落实有关措施,省、省辖市、县(市、区)质监部门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组织现场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核查验收。培育对象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向省质监局上报创建工作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省质监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五)通告公示。对通过核查验收的培育对象,在省质监局门户网站和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六)审议授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培育对象,由省质监局提名,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省质监局颁发“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奖牌,有效期为两年。在已授牌的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中选优申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七)监督考核。省质监局每两年对已授牌的示范产业集聚区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报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同意后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示。收回奖牌后空缺的名额,从培育对象中遴选递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质监局负责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政策扶持。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落实各级政府关于提高产品质量、评审政府质量奖、推进名牌战略等方面的奖励政策和措施。对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注册审批等市场准入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在名牌认定、标准制定修订、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建设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优先审批和扶持。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辟专刊、专栏、专题,集中对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表彰创建先进典型。深入开展“质量月”、“世界标准日”、“世界计量日”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品牌意识、诚信意识,树立“以质取胜”的理念,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工作,形成建设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的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