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规[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江苏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产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革完善制度,着力提高质量,促进产学研结合,造就创新人才。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按照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运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机构内,经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机构内,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可以委托流动站代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和聘用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设有创新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单位。在区域性创新基地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省人社厅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机构称为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分站(以下简称基地分站), 设有基地分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分站单位。

  在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在创新基地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人员称兼职产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产业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社厅是本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和设站(基地)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三)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国家博士后资助经费申报和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

  (四)负责创新基地和基地分站的审批或撤销等事宜;

  (五)负责省级博士后资助经费申报、评审和审批等事宜;

  (六)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检查、考核、评估、表彰等活动;

  (七)指导江苏省博士后协会开展工作;

  (八)协调处理本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受省人社厅委托,负责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承担如下职责: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负责对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筹措博士后工作经费、匹配国家和省博士后资助经费、培训管理人员等事宜;负责审核工作站、创新基地(基地分站)设立资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其他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博士后工作配套政策,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站、创新基地(基地分站)的申报、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指导和协助工作站、创新基地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