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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和省政府关于“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以及2011年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的顺利实施,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2011年度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培育工作。示范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等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统一受理、评审。 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主动联合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豫科〔2008〕79号)(www.hnkjt.gov.cn)的要求,本着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的精神,认真组织开展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要深入企业宣传发动,并为申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编写申报材料等方面的具体指导。请将填写好的申报书及相关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于2011年11月17日前报送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联系人:吕华山 0371-65967328 李锦辉 0371-65958021 刘慧杰 0371-65943081 地 址:郑州市政三街4号 邮 编:450003 e-mail:shfzkjc@163.com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申报单位: 推荐部门: (章) 申报时间: 年 月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填报说明 1.凡申报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均须填报《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2.“申报书”经推荐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等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 3.“申报书”及附件证明材料按顺序简易装订,一式两份一并报送。 4.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电子文档一份(word格式)。 5.“申报书”及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齐全,项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目标明确,内容重点突出,技术路线清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科学、合理。 6.“申报书”及附件中引用的名称、数据等内容均应标明出处,外来语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外文缩写应注明全称。 7.“申报书”中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可加附页,附件及证明材料等规格统一使用a4纸,打印文字采用4号宋体字。
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05号)、《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豫政[2007]46号)、《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豫政[2006]26号)、《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要点》(豫科[2007]170号)精神,推动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全省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依靠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推进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负责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具体组织示范企业的认定、培育和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将积极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对示范企业的培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成立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培育及管理与服务专家组。具体负责对示范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政策和业务培训;负责示范企业的认定考察、评审和推荐、评估和验收等工作;负责技术咨询、项目评审、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负责研究我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和探索其发展态势,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