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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函[2011]41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5
【实施时间】 2011-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开展我省各类高级专家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开展我省各类高级专家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1]4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做好专家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各类专家在科技创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将对全省范围内的高级专家信息开展核查更新工作。现就做好相关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统计对象与范围

  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委驻苏单位、解放军驻苏部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995年至2010年期间入选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1990年至1994年特贴人员在增加津贴额度时已完成核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5类专家。

  二、核查统计分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专家核查,含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央部委驻苏企事业单位(各地区省部属高校统一由省教育厅负责开展核查);省直各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专家核查。驻苏部队和军队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核查,委托江苏省军区政治部有关部门牵头负责。

  三、核查统计程序

  (一)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并由各单位通知到专家本人。

  (二)各类专家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首页公告通知栏下载《江苏省高级专家信息表》,根据填报说明要求完成填报之后,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处汇总,经专家所在单位核查属实之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若专家因故不能亲自填报,可由该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代为填写。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汇总归口单位高级专家信息表(excel表)之后,按照部门序号,统一为本地区、本部门专家逐一编号,报省人社厅专家和国际合作处。

  四、核查截止时间

  2011年10月15日

  五、核查填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家信息核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并以此为契机,建立、更新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家数据库,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提出对策。

  (二)专人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核查工作,负责通知专家,督促填报,及时回收,核实信息,逐及落实,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虚报。

  (三)严格规范。各地区、各部门须按照要求严肃认真地对待专家信息核查填报工作的每个环节。专家填报的个人信息,力求全面、准确。需要保密的专家信息,由专家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采取保密措施。

  《江苏省高级专家信息表》可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首页“公告通知”栏下载,网址是www.jshrss.gov.cn。各地区、各部门须向省人社厅提供《江苏省高级专家信息表》汇总表电子版1份,综合报告1份。联系电话:(025)83236097,83236168,联系人:张 彤,王 波。

  附件:1.《江苏省高级专家信息表》(略)

  2.《江苏省高级专家信息表》填表说明(略)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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